1080805【推人摔樓!9歲男童見女童母暴哭 頻說抱歉求原諒】
女童暑輔遭推下樓重傷 校方討醫藥費? 校長回應了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校方針對此事回應,事發後有先提供6萬6000元慰問金,並由家長會先墊付住院總金額15萬8700元,目前已成立該女童的醫療基金專戶,並表示「未來任何醫療支付都會買單」,也會協助向社會局申請市民意外事故傷害。據了解,女童暑假到學校參加學習輔導計畫,事發當天女童提早到校,在二樓的走廊上遇到小二男童,男童詢問「你有沒有玩具」,女童說沒有,男童罵了聲「X」,2人發生口角,女童疑似受到驚嚇就站上欄杆最高處,男童氣不過出手推女童腳部,造成女童從二樓摔落,教師聽到巨大聲響外出查看,赫然看到女童躺在血泊中,立即打110求助送往亞大醫院。
101年07月05日新增公告
主 旨:【單位公告】轉知教育部重申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接受相關基本訓練,請 查照。
公告文號:府教體字第1010080698號
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生意外傷害及急病處理辦法 請點我1010801
960516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園偶發事件及緊急傷病處理
一、校園偶發事件
學生每天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時間生活在學校中,加上他們活動力強而安全意識不足,又在有限的作息空間中,聚集可觀的人數,所以事故傷害極易發生。原先患有特殊疾病或智能不足者,也有可能在學校裡突然發病或發生事故。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套事故傷害處理系統,學生有偶發傷病發生時,爭取把握時效,將學童傷害降至最低,共同營造健康安全校園,保護師生安全與健康。
(一)目的
1.建立校園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管理系統。
2.增強學校對偶發緊急事件應變能力。
3.增進校園共識與師生家長間的聯繫管道。
4.減輕學生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病情。
5.避免處理過程引發衝突或法律糾紛。
(二)處理原則
1.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2.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舒解,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孩子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醫處理,避免發生處理照護責任糾紛。
3.隨時吸收醫護新知,充實專業知能,提升救護能力。
4.收集地區醫療資源資訊,作為家長及送醫參考。
5.注意自我保護,處理過程中避免被傳染疾病或引起醫療糾紛。
6.確實記錄、給予分析追蹤,以便瞭解校園安全及傷病的狀況,作為校園安全改善與教育計畫依據。
7.遇到偶發事件應本「發現快、反應快、處理快」三快原則。
(三)校園中學生常發生的急症傷害
二、校園緊急傷病處理
校園安全是教育工作者重要的課題,校園安全範圍甚廣,包含身、心、靈三方面的學習情境與安全。當學生發生緊急傷病時,目擊者可能是老師、同學或其它人員,挽救寶貴生命之黃金時間只有四至六分鐘,如平時未做充分的準備,當校園意外事件發生時,可能因場面混亂而延誤救援時機,造成不可彌補的傷痛。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每位教職員工都有責任,學校平時應組成緊急傷病小組,由各處室組員擔任。從現場急救、照顧傷病學生、送醫方式、程序……等問題訂出一套方案,才不會互相推諉或慌亂,危害師生生命安全。因此,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辦法,擬訂學校緊急應變程序、確定工作執掌與分工,並進行實地演練,以加強師生的緊急應變能力,期能把握時間、爭取時效、及時送醫,使傷病患者得到最適當的醫療救護,將傷害降至最低。
(一)依據
1.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2.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二)處理原則
1.統一調度,分頭行動。
2.保留現場,掌握狀況。
3.迅速救護,傷者送醫。
4.通知家長,誠懇面對。
(三)處理時機
1.事前預防
(1)成立校園事件危機處理小組,擬訂適合學校具體可行辦法。
(2)建立緊急事故通報系統,迅速有效處理意外事故。
(3)加強安全教育工作,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共同營造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
(4)落實導師責任制及導護工作,利用集會時間,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等地點,進行追逐、推拉、推擠……等危險性動作,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入校,以確保校園安全,並落實安全教育宣導,以增進師生危機處理及應變之能力。
(5)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轉告護理人員,以便學校及早做適當的處理。
(6)落實安全工作管理,結合社區家長人力資源,確保校園安全。
(7)落實學校教職員工急救教育訓練,於必要時適時提供協助。
(8)學校之急救器材設備,護理人員應定期保養、維修與更新,並須熟練急救技能與正確使用器材,以適時掌握急救效能。
(9)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加強評鑑考核,以作為改進之依據。
2.事件發生時處理
(1)在上課中,應立即依急救原則處理,由任課教師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由學校護理人員到場處理。
(2)非上課時間,由發現之教職員工或現場學生,依急救原則作現場處理,並立即通報護理人員及老師到場處理。
(3)事故發生時,若護理人員不在,老師應掌握急救處理原則維持其生命徵象,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4)疾病或事故發生後,可自行至健康中心的同學,應由師長或同學陪同至健康中心。無法自行至健康中心的同學應當由師長或同學通知護理人員前往處理並通知訓導處支援。
(5)一般輕度受傷→簡易護理→返回班級。
中度受傷→簡易護理及通知導師→健康中心休息觀察→如一小時後恢復則回教室,如未恢復→通知家長→家長接回,聯絡不到家長或家長無法到校,應由導師陪同就醫。
(6)緊急傷病→緊急處理評估是否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護送就醫→辦理掛號及提供病況→交付家長→返校,做原因調查分析及填寫相關紀錄→追蹤就醫狀況。
(7)學生緊急傷病護送優先順序
○1普通急症:
事故發生→護理人員處理,評估是否送醫。導師聯絡家長→聯絡不到家長或家長無法到校,應由導師送醫,教務處安排代課事宜。
○2重大傷病:
導師、護理人員(不能擔任司機)隨行,高中則由教官及護理人員陪同→訓導處主任連絡或傳真教育局體健課(主任不在,生教組長為第二順位)→輔導室協助慰問與安撫學生。
(8)護理人員請假,其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衛生組長、生活管理輔導組長(生教組長)、訓育組長或訓導主任指派人員代理。
(9)護送交通工具以救護車為優先。
(10)緊急送醫經費暫由學校墊付,若特殊理由致該款無法歸墊時,應檢具收據與有關單位會同解決。
3.事件發生後追蹤處理
(1)緊急傷病與事故災害之發生與處理過程,應做成書面資料,知會相關人員,並作事後評估分析,擬訂改善計畫。
(2)追蹤個案就醫後狀況。
(3)協助個案身心復健及心理輔導。
學生意外風險,國家接不住,只好找代罪羔羊--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
學校緊急傷病處理--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
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
■事前準備:
■當時處置:
■事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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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處理時易犯之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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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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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27府教體字第1100024809號
主旨:「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9018291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05261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旨揭條文修正重點如下,請學校依修正條文辦理相關事項:
(一)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學生發生緊急傷病時,學校應進行處理措施並告知學生家長,且應針對校園緊急傷病事件適時回應;另有關聯繫學生家長告知處理措施,考量學校緊急時可能無法即時聯繫到學生家長,增加不能即時通知者仍應執行緊急傷病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有關學校救護設備之備置、維護及指導,於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與本準則相關條文已有相關規範,不須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四)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緊急救護訓練,考量目前除中央主管機關及教學醫院外,尚有地方主管機關、各級衛生及消防機關或其委託或許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訓練,且具品質及多元,為提供學校護理人員受訓之彈性,增列辦理單位;另明確規範每二年八小時複訓課程內容及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學校衛生科林楚凡先生(電話:02-7736-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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